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构成:
1、主体: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等公共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主观方面:故意;
3、对象: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侵犯违反国家关于使用资金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