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经常发生的一种安全事故,而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需要由责任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但事故有可能造成责任人死亡,那么交通事故致主要责任人死亡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致主要责任人死亡怎么赔偿
案情介绍:交通事故致主要责任人死亡
原告谢某与原告钟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27日12时40分许,冯某驾驶被告梁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载有二原告之子谢小声、被告梁某等人,驶至荆州市XX工业XX路路口时,与贾某驾驶的车主系被告某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及二原告之子谢小声(化名)死亡、被告梁某等5人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贾某分别应负该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二原告之子谢小声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荆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双方赔偿进行从中调解,但原被告双方未达成协议,故终结调解,二原告将被告梁某及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540元、丧葬费7155元、死亡赔偿金200000元、交通费1037.5元、住宿费345元、误工费9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8000元合计298007.5元,扣除被告先行支付的10000元后,二被告还应再赔偿288067.5元,被梁某、某运输公司应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
法院判决:按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法院在经过审理和查明事实之后,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37.5元和误工费990元予以确认,属合理赔偿;对于丧葬费7155元的赔偿主张,认为过高,最后确认为6635元;对于死亡赔偿金200000元,因受害人谢小声系学生,属城镇户籍,故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88000的数额,主审法官根据损害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最后确认为20000元。
综上,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29547.5元,其中,判决被告梁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60683.25元,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68864.25元,扣除已赔偿款10000元后为58864.25元。审理费6831元,由二原告负担1030元,被告梁某负担4710元,被告某运输公司负担1091元。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实践中中具体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目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大体由以下五个因素确定: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受害者的年龄、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肇事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院主审法官根据以上五个因素进行酌情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