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乡村教师的补贴政策主要由省级政府来制定,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规定。以湖南省为例:乡村教师每月津贴不超过300元,初级职称及以上教师和特岗教师每月额外发放150元人才津贴,另外对于贫困地区教师津贴会有更多倾斜,以“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为原则。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第十七条 强化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推进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第二条 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联动增长机制、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定期报告及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乡村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和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人才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标准,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艰苦地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教师倾斜,着力构建“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参照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人才津贴制度,从2019年9月1日起在全省贫困地区以外的县市区建立乡村教师人才津贴制度,对农村中小学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在编在岗教师(含特岗教师),根据学校所在位置,区分行政村(含自然村)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含街道、县城关镇)两类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150元的人才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级财政共担,分担比例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确保省定标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提高乡村教师补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