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开票方离线开票未上传,请联系开票方确认开票软件中对应发票的上传状态;确认本企业是否做了税号变更,请登录勾选平台查看“档案信息维护”核实;发票可能为异常发票,请前往“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核实查询;请核实发票号码、代码、购方识别号等信息的准确性,确认发票是否开错。 由于目前开具的发票信息数据同步到本平台需要1天,所以平台中不含当天开具的发票;销方离线开具的发票,在本平台无法查询到,在销售方上传发票至税务局端后,方可体现在勾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