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不动产吗?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如何区分地役权与相邻权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因相邻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
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须经过约定而设定这种权利。
《民法典》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权利的内容不同。相邻关系的一方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非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
4、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不同。相邻关系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既可以可生在相邻的两块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合法占有人之间。
5、权利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相邻权是无偿的、无固定期限的,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有固定的期限限制的。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三、不动产权证的权利种类
不动产权证权利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十种类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