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流程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多少个人一个人担任肯定职务。选举作为一种政治活动现象,从广义上说是指肯定的社会人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肯定的流程和方法,选拔、推举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活动。从狭义上说,选举仅指选民或者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根据法律限定的原则、流程和方式,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做法。
2、弃权票为逆反票的一种。选民表示候选人无一位值得选择。投空白票属无效票视为弃权,不列入结果。但有时候需全体选举委员过半数有效票才能当选,投空白票或其它无效票太多可令候选人达不到门槛而不能选出获胜者。
3、在表决时弃权不投票也常被视为弃权票。弃权票本质就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一、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有什么
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有:
1、未成年人;
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在我国居住但尚未取得国籍的人;
4、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时没有政治权利。
选举权的权力属性毕竟是不完整的,如选民对候选人的强制性是有限的,选民不能强制某人当自己的代表,候选人参选具有自愿性。
二、小区业委会选举规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业主委员会的
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要
成立筹备组,在房产管理局、小区办公室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下筹办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实行住宅房屋每1单元1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1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1产权证1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1票。
第四条,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第七条,1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可以推荐提名业主委员会
成员的候选人。其中主任候选人的推荐,必须有2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
使用人联名。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告方式选举产生,不经公告,选举无效。公告内容包括
投票日期、投票地点、候选人名单和当选名单等。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1名监票人。
第十条,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公告委员会候选人名
单,同时应当在投票日期前的1个月内将候选人名单和本办法送达全体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