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因此,刑事拘留人员在未被剥夺选举权以前,应该有选举权的。(2)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3)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不是刑事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选,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参加选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