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个人自付为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及新生儿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居民按照实际费用的30%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居民按照结算标准的30%自付(合并症并发症除外)。
个人花费总计=上述自付部分+特需费用+新生儿费用。
2.居民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部分并发症、合并症,不实行按病种付费,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法规的医疗费用,由居民个人按30%的比例支付。
3.保胎(待产)转生育的必须在分娩前办理出入院手续,方能正常报销(分娩前享受医保待遇,分娩享受生育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