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可以参加破产债权人会议: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依法对债权人会议的部分事项享有表决权。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行使表决权。
3、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中国境外的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或者提交由境外债权人或其代表人在中国境内签署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该代表由债务人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并书面指定,有权就与职工利益相关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5、破产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6、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7、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认为需要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其他人员,也可向债权人会议主席申请邀请相关人员参与会议。必要时,人民法院、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可以通知债务人的股东、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