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目前在我国,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有吸收存款权利的金融机构。金融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任何人活或组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展金融借贷等业务,均为违法犯罪活动。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涉及到较多的集资参与人,行为人需存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具有主动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真实行为。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一般都许以高息回报、到期回购股权等虚假的承诺,一定期限后往往连本金也无法赎回。所以说只要你向你的客户承诺要保证本息,就符合了第三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意图,客观上对集资行为的辐射面未作任何控制,只要有资金,不管集资对象是谁,均予以吸收,就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集资犯罪中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构成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