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一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二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二个以上(不含二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或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尚可补救、修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且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尚可补救、修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不能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不能补救、修复且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3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