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收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要约签订合同,拒绝要约。当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将失去法律效力;
2、要约人撤销要约;
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内承诺。如果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则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如果超过此期限,则不承诺。当然,要约的效力属于消除;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即反要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