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权行为有哪些
滥用代理权有下列几种情况: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2)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进行违法代理活动。
不真正连带债务具体有哪些构成要件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具体构成要件有: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给付内容是同一的;以及债权人对于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真正连带债务具体的构成要件: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有哪些限制
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限制为享有追认权的人应当在收到相对人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其余人的追认是无效的。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哪些行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这些行为是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1、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2、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不能代理,比如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
3、违法事项不能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