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要件如下: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所谓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紧急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使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平等;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对方的真实意思订立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