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没有修改彩礼,也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一、国家有对结婚彩礼明确规定吗
《民法典》没有对彩礼金额有具体的规定,只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益。
同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规定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没有说禁止男方付给女方彩礼!只要男方自愿给出适当金额的彩礼,也是合法的。
(一)对于收了彩礼就是违法的理解也太片面了,国家并没有禁止彩礼,而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
(二)索要财物和适当彩礼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禁止利用婚姻来索取财物是反对接婚姻来强行索取彩礼。
(三)所以国家并没有规定不能要彩礼,彩礼是中国的婚嫁的传统习俗,肯定是要保留的,根据两家的经济条件来确定彩礼数目肯定是不违法的。
(四)国家出台关于彩礼的政策,也只是为了应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以及低俗攀比之风进行整治,不能说是禁止给彩礼,婚姻是自由的,彩礼是自愿的,不是违法行为。
(五)新的《民法典》生效对返还彩礼有了法律依据,对于那些恶意骗取彩礼的人起到威慑作用。
二、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有哪些性质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有下列性质:
1、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3、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