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泰山区:泰安市中医二院、泰山区人民医院及省庄卫生院、邱家店中心卫生院;
岱岳区: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泰安市岱岳康健门诊部、岱岳区天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泰安合仁堂医院、泰安岱岳高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新泰市:新泰市人民医院、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新泰市中医院;
宁阳县:宁阳县中医院、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
肥城市:肥城市人民医院、肥城市中医院、肥城市检测中心门诊部、肥城市矿业中心医院、肥城市第二人民医院、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医院、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卫生院;
东平县:东平县中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