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不足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均由母亲直接抚养。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需要尊重子女的意愿。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双方都主张直接抚养,则法院需要综合各方的抚养条件,根据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判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 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