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证人已经在法庭上作证,并且该证言已经被记录在案件记录中,通常不需要再将证言写下来并提交给法院。法院会在聆听证言后记录它们,并将它们列入案件文件中。如果您是证人,您可以要求获得自己的证言副本,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参考。
然而,如果您是书面证人,即您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声明或陈述作为证据,您的证言将需要提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您的陈述将被视为证据,并且将分发给所有有权查看案件材料的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域中,可能要求证人提供书面证言或陈述,以便在庭审之前阐述他们的证言或提供额外的证据。如果您不确定是否需要提供书面证言,请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或法庭工作人员。
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证人的证言必须真实性、客观性和可信性。证人必须按照事实说话,不得随意编造或歪曲事实。
2.证人的证言必须符合逻辑和常识。证人的证言不能违背常理,不能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3.证人的证言必须有权威性。证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知识、经验或专业背景,才能对案件进行有力的证言。
4.证人的证言必须有现场指认的证据支持。证人如果能够准确地指认现场的人物或物品,其证言将更加可信。
5.证人的证言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果证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其可信度将大大提高。
6.证人的证言必须保证其安全。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必须得到足够的保护,以确保其安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