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的收费标准为500元。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 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