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公司可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完毕后必须依法接受法定的外部审计。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只有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情形下,该权利才可以被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