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范围
长垣市全域。
二、禁售禁燃内容
全市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售禁燃要求
(一)禁售禁燃烟花爆竹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依法管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要全面加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要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维护城市环境。
(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6日起施行。原《长垣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通告》(长环攻坚办〔2019〕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