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学校购买的学生保险一般有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包括意外身故、疾病身故、伤残,包括烫伤、意外医疗费用,包括意外门诊费用、意外住院费用 疾病住院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定额津贴,包括意外住院定额、疾病住院定额 学生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年9月1日-年8月31日,只要是在这个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论地点是不是在学校,学生是否放假都可以申请理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