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钱江新城内采购单套住所(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 (含)以上,或在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采购单套住所(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含)以上,或在杭州经济开发区采购 单套住所(含存量房)总价达6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房管、公安等有关部分审阅同意后可请求处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后代)杭州市区户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