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保密的标准:
1、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在开庭前十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害人或者被告人;
3、开庭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避免、出庭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
4、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日期和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应当在开庭前三天送达,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天公布案件原因、被告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