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债务人离世,未清偿的债务用其遗产进行清偿。如果遗产有继承人的,则由继承人以遗产为限来偿还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以自愿为前提进行清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没有义务偿还债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按照,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