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债务纠纷案件,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 部分不超过4%;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部分不超过3%;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部分不超过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部分不超过1.2%;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部分不超过0.7%;
5000万元以上 部分不超过0.5%。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二)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100—1200元/小时。
2、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3、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辽宁省债务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一4%;
3、50万元至l 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为2%一3%;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一2%;
5、500万元至1 000万元部分(含1 000万元)为0.5%一1%;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