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债务原则上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股东以公司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股东对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分离负有举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