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个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可能有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