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9级是军队技术干部的等级,相当于副团待遇,资历章三排,授衔标准是专业技术中校。
中校是一些国家军队校级军官中的军衔称号。世界各国的军衔体系中,多设有中校军衔称号,一般为副团长或营长的编制军衔。
专业技术九级是中级职称中中等水平。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九级是中级岗,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是事业单位岗位中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中的一种。
2、其中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3、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4、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正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员级(十三级)。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铁路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各单位应在铁道部
授权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统一制定的考试规则、评审标准和有关政策,开展考评和聘任工
作。
第十八条铁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举办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通过铁道部(或由部授权的)
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要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国家、
铁道部有关职改政策和工作程序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岗位数额内优先聘任具备相
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企业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与职位要求相适合的内部有效的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铁道部授权部属单位聘任教授、研究员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聘
任权限由部属单位自行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应与单位签订聘任合同,聘期可与劳动合同一
致。受聘人员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聘任双方在不能维系聘任合同时,可采取低聘、缓聘、解聘、辞聘、拒聘等方式中止聘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