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该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
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其中一方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另一方的抚养费时,而另一方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已侵犯到了其中一方的生存权。
而生存权是最大的权利,是应当首先得到保护的。
两人有矛盾为由而拒不履行对其女儿的抚养义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不管双方父母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自己的法定义务。
即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时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其中一方追索抚养费。
一、哪些情况下父母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对于增加抚养费,离婚的双方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增加抚养费,具体的规定如下:
父母离婚后,子女被判给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抚养费纠纷案件可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二是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抚养费要求。
对于因前者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向对方提起诉讼,未成年人作为法院最终裁决结果的受益人,应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不便参加诉讼,因此可以不追加未成年子女为此类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参加诉讼。抚养子女,即便是在父母离婚后,都是父母共同应尽的法律义务。由子女的父母作为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正是体现了这种对子女共同抚养的精神。若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则不能体现这种父母对子女共同的抚养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而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对方提出诉讼,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怎么写放弃孩子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是不能放弃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辅助等是法定义务,是不能主动放弃抚养权的的。如果双方父母离婚,孩子可以交给另一方抚养,但是也要按时支付抚养费,因为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且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子女与父母之间都有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