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昨天对外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却打开了条大口子,规定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在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
“以前政策限制,只能注册为个体户,后来为给员工交社保,只能跑到附近的开发区再注册一个公司。”
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解禁的除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还有居民小区里的会所,如果其未曾规划用途,或者要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办法》规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就可作为企业住所。
这条口子开后,一些居民小区会所经过必要的程序,就能名正言顺地吸引企业注册入驻,以更丰富的经营业态为小区居民服务。
农村的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