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身份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都是个人信息,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人脸特征/指纹/航班行程属于个人信息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都是个人信息,所以说,人脸特征、指纹、航班行程是个人信息,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经营者可以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吗?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需要把握以下几点:首先,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以合法、正当、必要及消费者自愿为原则。具体就本款的规定,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首先要遵循合法性原则,例如,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名称,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等。《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的规则作了全面规定。其次,“正当、必要”的原则,主要指任何个人信息都必须采用合法、公平的手段收集,经营者收集信息应当与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的使用目的相关,不得收集、使用与消费交易无关的其他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实行的是消费者自愿原则,即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事先明示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个人信息的范围很广,既包括与个人私生活和人格尊严密切相关的一些敏感信息,如身体信息、病史、婚史等;又包括一些非敏感的个人信息,如浏览网页的记录、手机号码、消费记录等,敏感信息直接与个人隐私及人格尊严相关,因此,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明示其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消费者的同意。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消费者同意。实践中某些智能手机内置消费者无法删除的恶意软件,该类软件在设计上隐藏强制交易条款,消费者必须点击同意经营者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才能使用手机的基本通讯功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通过上述手段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视为未经消费者同意,根据具体情节,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什么责任?
经营者违反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履行义务,经营者可能涉及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如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信息泄露怎样处理
(1)当公民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遭到泄漏,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侵权人删除自己被泄露的私人隐私信息;(2)可以向有关的执法部门、当地的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或管理互联网的部门进行举报,提交举报信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等。(4)个人应当提高警惕性,不随意在网络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应当增强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防止个人信息遭到窃取。
如何理解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是真实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一切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都必须是真实的。无论经营者通过何种途径提供,如产品包装、标签、说明或者通过广告的方式,所有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我国其他法律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也有所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