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书送达时间
关于民事调解书的送达时间是没有具体限制的,关键看法院的实际工作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二、调解书生效时间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调解工作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两种情形对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是否影响调解书效力作出规定,因此,这里针对的应该是“法律规定调解书需要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调解书需经多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一位收到调解书的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1.调解书的签收日与生效日。调解书的签收日既可以是生效日期,也可以不是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在领取日签收调解书为调解书生效日期。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而发送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愿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裁定或者送达该补正裁定的日期不是生效日期。
2.未经当场协商,而采取书面传阅形式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生效日期认定。当事人通常情形下是通过当场协商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但也存在部分当事人因特定情形未到场协商,而事后予以追认的,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参照本条规定,应当以最后一位当事人签字落款时间为调解协议的生效日。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送交日不是生效日期。如果需要送达调解的,应当以最后一位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为调解书生效时间。
3.当事人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收调解书的生效日期确定。实务中存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但调解书制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而当事人因紧急原因,不能等待领取正式制作的调解书,而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情形。因为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其在空白送达回证签名的行为,应当视为已经签收调解书,而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调解生效日期。
4.调解书送达排除电子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对调解书不能采取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当事人“电子签收”调解书在法律上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5.调解书可以向特别授权的代理人送达。调解书送达给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
6.调解书送达排除留置送达。因为留置送达是一种拟制“本人”知悉诉讼文书的制度,与当事人接受自愿调解的真实意思并不符合,故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而认定当事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