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所需要的证件如下: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或非婚生情况说明;
4、落户集体户或非亲属挂靠的,需提供单位或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
5、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或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信息一方落户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6、父母双方民族不同的应提供父母双方签署婴儿民族成份确认书原件;
7、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在办理出生证明的时候需要先起好新生儿的姓名,办理好后请妥善保管,这是婴儿合法存在的有效法律凭证。去办理时,要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超过三个月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才能够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