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首先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而设立的。后者是针对自诉人、被害人和民事诉讼当事人而设立的。其次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有不同的方式。前者除受委托人委托外,可以通过指定法院进入诉讼程序,诉讼代理人受委托人委托进入诉讼程序。第三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地位有很大的不同。前者具有独立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意志的影响,也不受法院、检察院等个人团体的干涉。后者必须被允许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不仅是与代理人的共同行为,而且代理人的法律效力完全来自于委托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3、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4、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5、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