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曾经遇到以下情形?
开车发生剐蹭,自己认为没什么大事,开车就走,结果交警电话通知你逃逸了。下雨天,看不清楚路,根本不知道自己被追尾,结果有人报警说你逃逸。挪车时,蹭到其他车辆,着急处理其他事情,没留电话号码,结果对方报警,说你逃逸。
当你被告知可能构成逃逸,是不是很担心,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哪些情形构成逃逸?什么情形又不属于逃逸?逃逸分别要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文一一为你详解。
一、什么是肇事逃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要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去分析。
一是主观要件,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为了逃避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应当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客观要件,即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前,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以逃离事故现场为一般情形。这里的事故现场,不仅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还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空间,如按警察指定等候处理的地点等。在认定是否属于逃离事故现场时,要特别注意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在时空上的连贯性。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设定的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后逃跑,不适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构成逃逸的情形
逃离事故现场后具备报警条件不及时报警,具备投案条件而不及时投案的,应当认定为逃逸。如果是因为出了事故内心恐惧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为了逃避酒精检测等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均应认定为逃逸。肇事者逃逸后,途中害怕被加重追究刑事责任而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仍然应当认定为逃逸,其中如实交代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认定是否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不能仅以被告人辩解为依据,应当根据离开现场后的行走线路、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具备报案条件等因素综合判定。无法认定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的,以逃逸论。肇事者肇事后虽然采用打电话等方式报警,然后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逃离事故现场后打电话报警的,仍然应当认定为逃逸。但因为有报警行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造成人身伤亡的,肇事者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如果是为了抢救伤员而离开现场,不认定为逃离事故现场。但是如果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应当认定为逃逸,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不构成逃逸的情形
肇事者被殴打或者面临被殴打的实际危险而逃离事故现场,然后立即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不认定为逃逸。此种情形需要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存在,才能采信被告人的辩解(也就是说,没有证据,光靠辩解是很苍白无力的,可能会被被推定为逃逸)。肇事者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为躲避责任经传唤不到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实质是一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均不适合认定为逃逸,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迳直去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明显扩大的,可以不作为逃逸处理。
四、交通肇事后“顶包”的处理
有的肇事者让同车人顶替或者打电话让人来现场顶替;有的肇事者逃离现场后叫顶替者到现场或者去公安机关投案等等,根本目的就是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
因此,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而且还是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社会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还要区分肇事者是否逃离了事故现场。
对肇事者让人顶替但自己没有逃离现场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顶替者,构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逃逸的后果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肇事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逃逸的,应当推定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肇事者的责任。
不是所有的交通肇事逃逸都会构成犯罪,但是,一旦认定为逃逸,需要负全责。这对肇事方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因逃逸导致民事责任上升为刑事责任,可参见交通肇事不可怕,小心逃逸变犯罪!(__链接)
一言以蔽之,发生交通事故后,哪怕是轻微剐蹭,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很重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跑的了一时,跑不了一世!)
法律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8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3月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