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 储存场所;
(五) 储存期间;
(六) 仓储费;
(七)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那么仓单是否存在有效期呢?答案是肯定的,当然存在有效期。举几个例子: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的仓单有效期是每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豆油的仓单有效期为每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纤维板、胶合板、玉米淀粉的仓单有效期为每年3、7、11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棕榈油仓单在每月最后交割日之后的3日内必须注销。
鸡蛋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1个交易日内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