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户口如何迁入本省,外省户口迁入本地流程
外省户口想迁入本省的,需要先持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让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然后需要持“户籍证明”到所在的城市的公安机关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接下来要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最后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上户口即可。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农村户口迁入外省农村能否在外省农村获得宅基地?
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情形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外省车怎么过户到本省
必须得去原始地提上档案,再到想要落户的地方上户。1、外省车过户到本省,需要先到外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再回到本省办理车辆落户上牌手续;2、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需车辆之前违章处理完毕,车检合格;3、由买卖双方持有各自身份证和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双方一起到车辆登记的车管所咨询办理车辆过户手续;4、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迁入外省户口,是否需要自己亲自办理?
户口迁出不一定需要本人亲自办理,也可以由户主进行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或者是学校的录取证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在本省有行政处罚外省能查到吗?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即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无行政处罚权,但法律有规定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一、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2、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3、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二、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