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维护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的办法:允许诉讼的当事人自行行使辩论权;允许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辩护;以及允许诉讼代理人等人员依法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