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