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异议被驳回支付令是否生效
人民法院对支付令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异议不成立驳回申请的,支付令生效,债务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二、申请支付令满足什么条件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支付令的主体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不需要再承担其他对待给付;
(四)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必须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不适用公告送达和其他送达方式。
(五)债权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申请支付令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驳回异议申请的,支付令就会生效,债务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