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县(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局,监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一类津贴每人每天5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40元。
2、市(地)级公安机关,监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一类津贴每人每天4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30元。
3、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一类津贴每人每天3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20元。
4、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值勤时,执行同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值勤岗位津贴标准。
5、县(市)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市(地)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省级及以上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