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辞职和终止合同有什么区别
1、劳动关系终止的缘由不同
劳动合同到期,是自然终止劳动合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合同中没有约定需要劳动者提前告知,劳动者就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单位的义务。
而辞职是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天、或者是三天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
2、是否可以直接揍走人不同
(1)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
劳动合同一般都有一定的年限,如果合同到期了,这时候又没有续约,这个时候员工可以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到期后直接走人就可以了,也就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自动离职。
(2)劳动期限没到职员若是想要辞职需要向单位提交离职申请,而不能直接走人。
二、劳动合同没到期自动离职后果是什么?
1、如果不办理离职手续就离开单位,就没有补偿,也没有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这种离职方式,一般情况到其他公司面试的时候公司是查不出来的。
2、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
相关法律规定: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2、《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3、《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在劳动合同有效的期间内,职员是不能擅自离职的,若是想要解除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需要向单位提交离职新。但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如果任意一方都没有提出续签的请求,此时劳动关系就终止了。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