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有:1、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要经执行机关批准;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