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以受益为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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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之债以管理人支付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不以受益为限。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无需具备特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目的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并补偿必要费用。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以受益为限吗
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之债并不以受益为限,无因管理之债以管理人支付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5、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延伸阅读
结语: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无因管理之债的特征和范围。无因管理之债并不以受益为限,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并可以请求适当补偿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失。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其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因此,无因管理之债具有补偿性质,仅限于必要的费用支出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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