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和行政复议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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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专利复审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差异。具体来说,专利复审只是申请人认为是审查出现错误而又一次要求专利部门重新审核,而行政复议就是申请人认为专利部门的决定侵犯到自己的专利权而提起的。两者的主体关系、提出方式、审理范围、可否附带审查、审理期限、处理方式以及“复议期间”对原行为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明确,实质上它们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具体来说,专利复审只是申请人认为是审查出现错误而又一次要求专利部门重新审核,而行政复议就是申请人认为专利部门的决定侵犯到自己的专利权而提起的。具体如下所述:
1、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
我国行政复议有“条条管辖”和“条块管辖”之分,但无论何种复议方式,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都是领导(指导)与被领导(被指导)的关系,主体之间的行政地位一般是不平等的(省部级“自我管辖”的除外)。
反观专利复审制度,专利局与专利评委均是国家工商总局的司局级内设机构,不存在领导(指导)与被领导(被指导)的关系,二者属于平级单位。
2、提出的方式不同
《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行政复议既可书面提出,也可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事项。专利复审中未见有可口头提出的规定,实践中也需采用书面形式,具有“要式性”。
3、审理范围不同
虽然专利复审和行政复议都属于全面审查,但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专利复审是对专利的可注册性和可维持性的审查,是对争议本身的审查,并不对专利局的决定作出评述。同时,《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符合国家赔偿规定时,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给予赔偿,商评委则没有受理赔偿申请的职权。
4、可否附带审查不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时可以同时请求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除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可附带审查范围。商评委则没有“附带审查”的职权。
5、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间是受理申请后60日,法律可以作更短的规定(但不可做更长的规定)。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换言之,行政复议的期限以90天为限。相比之下,专利复审的期限要长得多,如驳回复审和撤销复审的审理期限是9个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还可以延长3个月。不予注册复审的审理期限为12个月,经批准后还可以延长6个月。
6、处理方式不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具体情况而定,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对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申请复议的案件,还可以作出限期履行决定。
比较而言,专利复审案件的处理方式单一得多,以驳回复审为例:商评委只能作出驳回决定(不同于“维持”决定)或(部分)初审决定(不同于“撤销”决定),无法作出“确认违法”决定。且申请人申请复审正是由于对专利局审查决定的不服,商评委也不存在作出“履行决定”的事实基础。
7、“复议期间”对原行为处理方式不同
行政复议中原则上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原决定保持有效,除非被撤销或改变)。而专利复审期间原决定并未生效。不仅如此,由于专利复审后商评委将重新做出了一个审查决定,若不进入行政诉讼,后期也是对商评委决定的执行,不会回过头去执行专利局决定。也即,一旦复审就意味着专利局的决定将不发生效力。
8、行政诉讼时被告不同
专利复审中无论是作出何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都是商评委。
行政复议中诉讼的被告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复议维持案件中,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单独作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当事人可选择原机关或复议机关作被告(选择告)。
9、起诉的期间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除“复议终局”的案件外,经过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是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法律可作出例外规定。
专利复审是进入行政诉讼的前提,可以视为是《专利法》规定的“复议前置”,而《专利法》规定的起诉期间为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专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有权作出例外规定。
延伸阅读
标题:专利复审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从主体、方式、范围、可否附带审查、审理期限、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比较

专利复审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已经授权的专利进行复审,主要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程序。

从主体上看,专利复审的申请人主要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方式上看,专利复审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而行政复议则采取听证、陈述、申辩、调查取证等多种方式。

从范围上看,专利复审的范围仅限于复审程序中不服复审决定所提出的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的范围则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方面。

从可否附带审查上看,专利复审中可附带审查,而行政复议中不可附带审查。

从审理期限上看,专利复审的审理期限较长,而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较短。

从处理方式上看,专利复审的处理方式较严格,而行政复议的处理方式较灵活。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与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方式、范围、可否附带审查、审理期限和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结语:这段话总结了专利复审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之间的差异。首先,两者的主体关系不同,行政复议具有“条条管辖”和“条块管辖”,而专利复审制度则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次,提出方式不同,《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口头提出行政复议,而专利复审中则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审理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而专利复审是对专利的可注册性和可维持性的审查。第四,可否附带审查不同,《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可附带审查,而商评委则没有此职权。第五,审理期限不同,《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为受理申请后60日,而专利复审的期限则长得多。第六,处理方式不同,行政复议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具体情况而定,而专利复审案件则处理方式单一得多。第七,复议期间对原行为处理方式不同,行政复议中原则上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而专利复审期间原决定并未生效。第八,行政诉讼时被告不同,专利复审中无论是作出何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都是商评委,而行政复议中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九,起诉的期间不同,行政复议是进入行政诉讼的前提,可以视为是《专利法》规定的“复议前置”,而《专利法》规定的起诉期间为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专利法》有权作出例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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