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判定标准是:
1、并非一方提出并移交给另一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实际地位不平等、垄断地位、垄断地位或主导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没有垄断、垄断或主导地位,或者虽然有垄断、垄断或主导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另一方谈判的机会。事实上,另一方有权选择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以及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而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是否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方不与另一方进行任何谈判,只向另一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即使使用原合同模式,也应确定和处理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必须来自合同一方。为规范市场,政府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起草、印制合同,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只能作为一般合同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