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立案侦查阶段,发现证据不足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时,应当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证据不足,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做出不起诉决定;在法院审判阶段发现证据不足,可以发回补充侦查,或者做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就是对案件关键事实部分证明不清,如果不能继续补充侦查,那么就此撤案、不起诉或者做出无罪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