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毒品的取样程序是在完成称量工作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完成或聘请人员进行取样,取样后对于剩余毒品及包装物,应妥善进行保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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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_x000D_
毒品的取样一般应当在称量工作完成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完成。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取样。 _x000D_
在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不具备取样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进行封装后,将其送至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 _x000D_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_x000D_
对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应当及时送至公安机关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进行妥善保管。 _x000D_
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毒品,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裁定(含死刑复核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方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