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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合同篇
《民法典》第464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合同的概念和适用情况。合同作为民法世界中最为重要的形式之一,我们《民法典》采用了“协议”这一概念来定义合同。本条的第一款就给出了合同是一种协议的规范是定义。在对本条的理解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几点内容,分别是:
一、对合同概念的掌握
首先,在学理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指的是目的在于产生私法效果上的合同。狭义的合同仅仅指的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从《民法典》第464条的规定来看,其采用了广义合同的角度来理解合同的概念。原因在于:
(1)条文中使用了“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债权债务关系”的表述。
(2)第464条规定了在身份关系协议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首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依据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如果条文中国“民事法律关系”仅仅指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关于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的限定规则就没必要了。
(3)对本条规定合同采取广义合同的概念,符合以往司法实践中一贯采取广义理解的做法。有利于法秩序和法律认知的延续和稳定。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理解: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所以,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这也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的注意特征(区分: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要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而合同又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它的成立必然离不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它是一种法律行为。
说合同的目的,就要了解“意思自治”的核心是什么?“意思自治”的核心是:民事主体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思引起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变动。民法的原则之一就是尊重意思自治,所以其创设法律行为这一法律工具来帮助民事主体更好的践行意思自治。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它固然能够实现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其在本质上属于“合意”,它是当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或者说是结果。
所以。合同要成立必然包括三个要素:
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是从相反方向相互做出的,比如:一买一卖;
3.当事人之间互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形成合意。
三、值得注意的内容
身份关系也是民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之一,它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以及固有性的特性。所以,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宜适用合同法的调整。但也不可一概而论,有些身份关系协议部分内容在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性质适用合同编的规范。
经初步分析和相关研究成功的参考,有八项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事项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分别是:
(1)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2)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3)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法定内容调整约定的效力认定;
(4)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5)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认定;
(6)子女之间关于赡养父母协议的效力认定;
(7)子女之间赡养义务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8)成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认定。